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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澄清补遗文件

· 2022-11-15

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澄清补遗文件

招标编号:YYDT(ZB)-172D-2022-422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一、补遗文件

1.请各投标人严格执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发布的疫情防控公告及后续疫情防控要求,并密切关注四川省及成都市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如因自身原因影响招投标活动开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招标文件中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该线路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已向乘客投用”包括新建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或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上进行线路级改造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该线路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已向乘客投用。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以下表格已修改,详见附件:成都轨道交通18号线三期工程量清单表中《C3-设备报价表》;成都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工程量清单表中《C6-备品备件及工器具报价表》;成都轨道交通27号线一期工程量清单表中《C3.2-备品备件及工器具报价表》;成都轨道交通30号线一期工程量清单表中新增表《C5.2-备品备件及工器具报价表》;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量清单中《C3.2-备品备件及工器具报价表》。

4.为确保乘客安全及运营管理安全,要求一体化触摸显示屏须采用抗磨耐用、防冲击、防腐蚀、防水、抗光干扰、带静电保护、可靠性高的产品,并须具有相应第三方安全检测认证。用户需求书第二册第一节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设备集成技术要求34页5.2.2.8一体化触摸显示屏“一体化触摸显示器应采用抗磨耐用、防冲击、防腐蚀、防水、抗光干扰、带静电保护、可靠性高有广泛应用的成熟产品。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具备国际安全认证(CE,CB,FCC,UL,TUV等国际安全认证,具有ROHS,ChinaROHS无铅标准。修改为“一体化触摸显示器应采用抗磨耐用、防冲击、防腐蚀、防水、抗光干扰、带静电保护、可靠性高有广泛应用的成熟产品。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至少具备CB认证或UL认证或TUV认证中的一个认证,具有ROHSChinaROHS无铅标准。

5.招标文件第七章用户需求书中要求提供的设备或模块应用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附件 2.技术评审表中要求的除外)证明资料在投标时无需提供,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清标时提供。

二、澄清文件

1.招标文件第一章 3.2业绩要求:在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或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一)、(二)业绩:(一)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该线路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已向乘客投用。(二)具有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满足如上要求的厂家不足三家,对合同金额要求过高,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烦请贵单位对业绩要求的金额予以调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设备生产、供货、安装、调试、交付时间集中,须投标人具备与本项目匹配的大批量设备集中生产供货等能力,且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15000万元)未超过本次招标项目控制价(76911万元),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近5年来,除成都5号线一二期、6号线一二期、8号线一期外,深圳、武汉、杭州、贵阳、青岛、苏州、合肥、常州等城市也有合同金额超过15000万元的已完工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项目,行业内具备本项目规模需求的潜在供应商竞争充分,该业绩要求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2.招标文件第一章3.2业绩要求:在20171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或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一)、(二)业绩:(一)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该线路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已向乘客投用。(二)具有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请澄清:AFC系统的单条线造价大概在六七千万,招标文件的15000万元业绩要求门槛过高,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议贵单位对业绩要求的金额调整至5000万元以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设备生产、供货、安装、调试、交付时间集中,须投标人具备与本项目匹配的大批量设备集中生产供货等能力,且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15000万元)未超过本次招标项目控制价(76911万元),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近5年来,除成都5号线一二期、6号线一二期、8号线一期外,深圳、武汉、杭州、贵阳、青岛、苏州、合肥、常州等城市也有合同金额超过15000万元的已完工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项目,行业内具备本项目规模需求的潜在供应商竞争充分,该业绩要求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3.商务评审表 P32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2)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在满足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问题:修改为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在满足1个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自动售检票系统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设备生产、供货、安装、调试、交付时间集中,须投标人具备与本项目匹配的大批量设备集中生产供货等能力,且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15000万元)未超过本次招标项目控制价(76911万元),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

4.本项目控制价总金额为102598.02万元(不含税控制价总金额为91276.31万元)。其中:8号线二期控制价为5575.48万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4317.37万元)。10号线三期控制价为4565.59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3475.69万元)。13号线一期控制价为16667.75万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12587.52万元)。17号线二期控制价为13204.49万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9982.53万元)。18号线三期控制价为3450.96万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2503.68万元)。19号线二期控制价为9005.86万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6881.64万元)。27号线一期控制价为16785.12万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12634.79万元)。30号线一期控制价为30105.90万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13712.85万元)。资阳线控制价为3236.86万元(其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为2428.33万元)。本项目资格业绩要求:在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或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一、(二)业绩:(一)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该线路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已向乘客投用。(二)具有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P32商务评审表,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2.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在满足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问题:本项目虽划分为1个标段,实际分线路签订9个合同,各条线路单独实施。9条线路中自动售检票系统控制价最高为13712.85万元,并没有超过15000万元,而资格业绩却要求15000万元以上业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建议自动售检票系统资格业绩修改为单条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最高控制价*50%,商务评审业绩为单条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最高控制价*70%。即:本项目资格业绩要求:在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或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一)、(二)业绩:(一)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该线路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已向乘客投用。(二)具有1个合同金额在69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P32商务评审表,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2.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在满足1个合同金额在69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合同金额在96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为实现设备统型、运维标准化,降低运营成本,本项目设置为一个标段,同时为便于后续分线路建设、筹备、运营管理,以及满足分线路资金支付、概算回归、资产管理等要求,故本项目按线路签订合同。本项目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设备生产、供货、安装、调试、交付时间集中,须投标人具备与本项目匹配的大批量设备集中生产供货等能力,且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15000万元)未超过本次招标项目控制价(76911万元),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近5年来,除成都5号线一二期、6号线一二期、8号线一期外,深圳、武汉、杭州、贵阳、青岛、苏州、合肥、常州等城市也有合同金额超过15000万元的已完工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项目,行业内具备本项目规模需求的潜在供应商竞争充分,该业绩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5.第三章附件一:商务及技术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分要求如下: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在满足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请澄清:合同金额要求过高,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议贵单位调整评分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设备生产、供货、安装、调试、交付时间集中,须投标人具备与本项目匹配的大批量设备集中生产供货等能力,且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15000万元)未超过本次招标项目控制价(76911万元),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近5年来,除成都5号线一二期、6号线一二期、8号线一期外,深圳、武汉、杭州、贵阳、青岛、苏州、合肥、常州等城市也有合同金额超过15000万元的已完工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项目,行业内具备本项目规模需求的潜在供应商竞争充分,该业绩要求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6.在《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公告》中,其中章节“4.附件”中的“附件一:商务及技术评分标准 1、商务评审表(满分10分)“表格中原文描述如下:“2.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在满足1 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对此条描述,我方建议如下:结合全国常规线路AFC系统合同规模及上述第一条评分项的修改意见,建议将业绩评分以行业内常规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及以上或者不小于10个站的业绩作为评分项。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设备生产、供货、安装、调试、交付时间集中,须投标人具备与本项目匹配的大批量设备集中生产供货等能力,且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15000万元)未超过本次招标项目控制价(76911万元),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

7.在《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公告》中,其中章节“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3.2 投标人业绩要求“原文描述如下:“在20171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或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一)、(二)业绩:(一)具有1 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该线路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已向乘客投用。(二)具有1个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对此条描述,我方澄清意见如下:(一)人脸识别目前在自动售检票系统中仅仅是作为其中一种虚拟车票存在的,一般被纳入到互联网平台的管理范围。该技术并不是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核心技术,完全无法充分的体现AFC集成商的技术和项目交付的能力,其他AFC项目也没有将人脸级别系统业绩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料要求,估建议将此资格要求删除。(二)近年来,电子支付在轨道交通已成为事实上的行业标准,在此背景下,很多自动售检票项目中,自动售票机以搬迁利旧为主,而且,新采购的自动售票机多数为互联网售票机,不包含现金模块。所以,近年来自动售检票项目的招标金额基本在7000万到1亿之间。建议使用行业内常规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及以上的业绩作为资格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同时包含自动售检票系统和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其中人脸识别乘车系统是智慧乘客服务平台的核心单元,主要功能除自动售检票系统中的虚拟车票外,还包括乘客快速安检、异常人员拦截等功能,涉及乘客个人信息安全及地铁运营安全,需要投标人具备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能力,业绩要求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同时,本项目自动售检票系统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设备生产、供货、安装、调试、交付时间集中,须投标人具备与本项目匹配的大批量设备集中生产供货等能力,且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15000万元)未超过本次招标项目控制价(76911万元),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

8.第三章附件一:商务及技术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分要求如下:1.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具有5条(含)以上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4分;投标人具有3条(含)-4条(含)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2分;投标人具有2条(含)以下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请澄清:评分要求过高,具有指向性,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议贵单位调整评分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9条线路的智慧乘客服务平台系统建设,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交付时间集中,人脸识别乘车系统涉及乘客个人信息安全及地铁运营安全。该评审项是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对投标人近5年在全国范围内已向乘客投用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累计实施线路数量进行评审,以此考量投标人的人脸识别系统集成技术成熟度和实施经验投标人在全国范围内多个城市承接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业绩均予以认可且线路数量可累计叠加,并未要求投标人在单个合同中具备5条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业绩经前期市场调研,近5年来,除成都外,济南、昆明、南宁、西安、沈阳、福州、贵阳、呼和浩特等多个城市已面向乘客投用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具备相应业绩的承包商竞争充分,且允许具备相应业绩的潜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故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该竞争性加分条件,不存在评分要求过高、指向性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条件充分竞价,积极参与竞争。

9.P32商务评审表,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1.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具有5条(含)以上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4分;投标人具有3条(含)-4条(含)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2分;投标人具有2条(含)以下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问题: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满分需取得5条(含)以上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据悉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未在全国全面普及,5条(含)以上已向乘客投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设置过高,具有唯一指定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建议修改为1.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具有3条(含)-4条(含)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4分;投标人具有2条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2分;投标人具有2条以下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9条线路的智慧乘客服务平台系统建设,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交付时间集中,人脸识别乘车系统涉及乘客个人信息安全及地铁运营安全。该评审项是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对投标人近5年在全国范围内已向乘客投用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累计实施的线路数量进行评审,以此考量投标人的人脸识别系统集成技术成熟度和实施经验投标人在全国范围内多个城市承接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业绩均予以认可且线路数量可累计叠加,并未要求投标人在单个合同中具备5条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业绩经前期市场调研,近5年来,除成都外,济南、昆明、南宁、西安、沈阳、福州、贵阳、呼和浩特等多个城市已面向乘客投用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具备相应业绩的承包商竞争充分,且允许具备相应业绩的潜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故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该竞争性加分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条件充分竞价,积极参与竞争。

10.在《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公告》中,其中章节“4.附件”中的“附件一:商务及技术评分标准 1、商务评审表(满分10分)“表格中原文描述如下:“1.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具有5条(含)以上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4分;投标人具有3条(含)-4条(含)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2分;投标人具有2条(含)以下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对此条描述,我方疑问如下:基于上述的理由,人脸识别和二维码一样是一个新的票种,不宜作为衡量集成商技术能力的主要标准,建议将该评分项取消。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同时包含自动售检票系统和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其中人脸识别乘车系统是智慧乘客服务平台的核心单元,主要功能除自动售检票系统中的虚拟车票外,还包括乘客快速安检、异常人员拦截等功能,涉及乘客个人信息安全及地铁运营安全,需要投标人具备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能力,业绩要求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

11.商务评审表 P32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1)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向乘客投用日期在近5年内),投标人具有5条(含)以上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4分;问题:修改为: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投标人具有3条(含)以上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9条线路的智慧乘客服务平台系统建设,项目规模大,多条线路交付时间集中,人脸识别乘车系统涉及乘客个人信息安全及地铁运营安全。该评审项是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对投标人近5年在全国范围内已向乘客投用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累计实施线路数量进行评审,以此考量投标人的人脸识别系统集成技术成熟度和实施经验投标人在全国范围内多个城市承接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业绩均予以认可且线路数量可累计叠加,并未要求投标人在单个合同中具备5条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业绩经前期市场调研,近5年来,除成都外,济南、昆明、南宁、西安、沈阳、福州、贵阳、呼和浩特等多个城市已面向乘客投用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具备相应业绩的承包商竞争充分,且允许具备相应业绩的潜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故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该竞争性加分条件,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条件充分竞价,积极参与竞争。

12.本项目可以使用联合体投标,请问联合体双方业绩是否可以叠加使用?例如:在满足资格业绩的条件后,联合体牵头方具备1个2017年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1个2017年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联合体成员方具备1个2017年合同金额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业绩,4个2017年已向乘客投用的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请问以上情况是否满足商务评审表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要求,获得最高8分的分值?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如是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联合体分工提供对应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业绩和自动售检票(AFC)系统业绩。

13.P32商务评审表: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或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得1分。技术负责人: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技术负责人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或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集成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得1分。问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均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负责人均为技术负责人,请问出具项目副经理、技术副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是否认可为有效业绩?

回复:项目副经理、技术副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

14.技术评审表 P34 检票机业绩:投标人提供的检票机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具有成熟的使用经验,在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每具有1个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使用业绩(单个合同中剪式门检票机的供货数量不少于400通道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问题:修改为每具有1个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使用业绩(单个合同中剪式门检票机或摆式门检票机的供货数量不少于300通道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其中4条线路的闸机通道数量均超过400个,且本项目闸机通道数量规模达到2754个,该评审项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

15.技术评审表 P34 检票机扇门模块:投标人提供的检票机扇门模块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具有成熟的使用经验,在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具有1个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使用业绩(单个合同中检票机扇门模块的供货数量不少于400通道)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问题:修改为具有1个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使用业绩(单个合同中检票机扇门模块或摆式门模块的供货数量不少于300通道)得1分,每增加一条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共9条线路,其中4条线路的扇门模块通道数量均超过400个,且本项目扇门模块通道数量规模达到2754个,该评审项符合本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

16.P34技术评审表中要求主控单元(ECU)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AFC)系统具有成熟的使用经验,在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完工日期在近5年内),每具有1个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使用业绩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问题:据悉满足此项加分业绩的主控单元供应商所使用的CPU及核心芯片均为国外制造商提供,目前国际形势紧张,国外CPU及核心芯片均有受到国外出口管制管辖的可能,影响项目交付。同时在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十一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因此建议招标人鼓励使用国产自主可控的主控单元(使用了龙芯CPU、飞腾CPU等国产自主可控的CPU),同时取消此项业绩限制,让国产主控单元有更多机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该评审项是对投标人选用的主控单元(ECU)的成熟使用经验进行评审,CPU或其他核心芯片仅是主控单元(ECU)的内部元器件,主控单元(ECU)的内部元器件由投标人或其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基础上自行选择,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内部元器件是否进口或国产作强制要求。

17.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第19页,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2 投标报价,3.2.14 投标人报价时应特别注意:(2)投标人应按照成都招标人发布的《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关键子系统、系统、大部件和通用设备材料遴选指南(试行)》、《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关键系统、大部件及重要和通用设备材料品牌或供应商名录库遴选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选择本项目合格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执行。”问题:是否有具体的供应商名录库?请提供遴选指南和名录库。

回复:中标后提供相关制度。

18.用户需求书第83页,5.7.2.3章节,章节标题:乘客通行监控单元,原文内容:摆式扇门机构技术要求(19号线二期和30号线一期工程合同适用)供货清单中:19号线及30号线供货清单中,19号线C3-设备报价表,第85及86行,30号线C5设备报价表,第67及67行。问题:招标文件明确摆式门机构适用于19号线二期及30号线一期,但是供货清单中关于宽通道双向检票机数量的描述不清晰,分别有宽通道双向检票机及宽通道双向检票机(摆式门)两类,且数量不一致,请明确该两类检票机配置要求是否一致,是否均为摆式门检票机。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宽通道双向检票机与宽通道双向检票机(摆式门)配置要求不一致,宽通道双向检票机门翼为剪式门,宽通道双向检票机(摆式门)门翼为摆式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定数量填报。

19.用户需求书第80页,5.7.2.1章节,章节标题:设备结构要求 原文内容:检票机外壳按人脸识别模块安装要求预留孔位,检票机内需预留人脸识别供电及数据接口,并预留人脸识别专用交换机的安装空间,以上接口方案在设计联络阶段确认。问题:由于其他车站售检票设备已明确安装人脸识别模块,请明确本次招标范围内,检票机是否需要安装人脸识别模块。

回复:是,本项目检票机需安装人脸识别模块。

20.用户需求书第二册第一节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设备集成技术要求,P89,5.8移动双向检票机需求中未体现移动双向检票机的通道类型。问题:请问此闸机为标准通道还是宽通道?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移动双向检票机为单机使用,不包含门翼模块,无需区分标准通道或宽通道类型。

21.用户需求书第二册第一节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设备集成技术要求,P34,5.2.2.8一体化触摸显示屏 原文:“一体化触摸显示器应采用抗磨耐用、防冲击、防腐蚀、防水、抗光干扰、带静电保护、可靠性高有广泛应用的成熟产品。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具备国际安全认证(CE,CB,FCC,UL,TUV等国际安全认证,具有ROHS,ChinaROHS无铅标准)。”问题:认证需求CE为欧盟认证,TUV为德国认证,FCC、UL为美国认证,目前了解只有一家满足,具有唯一有指向性,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删除:“具备国际安全认证(CE,CB,FCC,UL,TUV等国际安全认证)”。

回复:详见补遗文件第4条。

22.第七章 用户需求书5.2.2.2 主控单元 P27页 ECU CPU酷睿4核、主频2.3GHz及以上;ECU采用超低功耗的CPU,表贴内存≥8G,可以扩展到16G;问题:目前主流ECU芯片为Intel J1900,建议修改成,CPU4核、主频2.0GHz及以上,ECU采用无风扇结构,超低功耗的CPU,表贴内存≥8G;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主控单元(ECU)为自动售检票系统终端设备核心模块,其承载人机交互、交易处理、运营管理等业务功能,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本项目中终端设备主控单元(ECU)的CPU主频性能须满足矢量地图、智慧单程票(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应用需求,且须具备内存扩展能力,主控单元的参数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23.第七章 用户需求书5.2.2.3硬币处理模块 P29页硬币暂存器 硬币暂存器可存至少2种硬币,容量不少于70枚。找零回收模块 循环找零箱存币量不小于600枚(以1元硬币为基准)。问题:鉴于目前硬币使用量越来越少,是否可以修改为硬币暂存器可存至少2种硬币,容量不少于40枚。循环找零箱存币量不小于200枚(以1元硬币为基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结合硬币使用量逐步减少的情况,本次招标较以往线路已减少车站硬币设备的配置数量,同时运营单位已调减硬币补币及车站盘点频次,硬币处理模块暂存器及循环找零箱容量依据运营单位硬币补币及车站盘点频次相关要求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24.第七章 用户需求书5.7.2.1 设备结构要求 P81页检票机单程票回收模块宜有滑轨拉出式的设计。问题:鉴于回收模块需要与闸机的回收口对齐,经常拉出回收模块容易造成位置偏差,且闸机内部空间狭窄,建议删除滑轨设计。

回复:检票机单程票回收模块宜有滑轨拉出式的设计,不作强制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设备结构方案确定。

25.第七章 用户需求书5.16 接入MLC配套设备 P108 接入MLC系统配套设备,至少包括:1套日志审计系统、1套运维审计系统(堡垒机)。问题:日志审计系统和运维审计系统(堡垒机)是否有详细的参数要求?

回复:日志审计系统和运维审计系统(堡垒机)参数要求需确保自动售检票系统信息安全符合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及用户需求书中AFC系统二级等保、MLC系统三级等保的相关规定。

26.商务文件页码:P146-147章节号:四、投标保证金 问题描述: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地址:__邮政编码:_电话:_年_月_日。请澄清:(1)鉴于银行现行政策,能否在满足投标有效期的前提下,在保函末尾添加具体的保函失效日期,如“本保函有效期最晚不超过xxxx年xx月xx日。”(2)由于不同银行开具的保函落款格式与招标文件落款格式稍有不同,是否在保证银行保函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按照银行的落款格式开具?

回复:招标文件规定的银行保函格式供参考。投标人应注意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7.用户需求书 第三册 接口要求P23章节号:(七)自动售检票系统、智慧乘客服务平台系统及车站安检设备与动力照明系统接口规范 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图(下)《10号线三期招标图》中配电系统图。问题描述:配电系统图及用户需求书第三册接口要求均未明确插座供电责任单位。请澄清:电源线敷设是否为动力照明专业负责?

回复:按照用户需求书 第三册(七)自动售检票系统、智慧乘客服务平台系统及车站安检设备与动力照明系统接口规范 3 物理接口SHY.DZ.P02中的要求,由动力照明承包商按智慧安检设备、智慧测温设备等要求提供电源,并敷设电缆和管槽至安检点附近的插座。

28.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图(下)《13号线一期招标图》全线、《10号线三期招标图》文翁石室站、武侯祠站、高升桥站、红牌楼站 问题描述:上述站点施工图标识有AP设备,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需求书中没有该设备开项和提及该设备用途。请澄清:是否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无需提供AP设备?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定数量填报,无需提供AP设备。

29.招标文件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附件二:成都轨道交通19号线二期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表“C3-设备报价表”:F列44行,“车站三层交换机 数量为24台”问题描述:按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每站设置2台三层交换机互为主备,19号线二期11座车站,应为22台三层交换机,与工程量清单数量两处不一致。请澄清:是否按工程量清单数量提报?。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定数量填报。19号线二期包括12座车站,其中包括公共区预留车站合江站,合江站需配置2台三层交换机。

30.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成都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及轨道交通资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图(上、下)问题描述:智慧乘客服务平台(车站级)及车站安检设备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中未设置电缆桥架开项、图纸中未明确。在接口要求文件第八章与建筑装修接口规范中明确本专业负责负责预埋电缆沟槽和管线,但清单开项不包含此类开项费用。请澄清:所属系统线缆是否借用其他弱电系统桥架?

回复:所属系统线缆敷设所需管槽或桥架由自动售检票系统专业提供。

31.招标文件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附件二:成都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表C3-设备报价表”:F44行,“车站三层交换机 数量为12”。问题描述:按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每站设置2台三层交换机互为主备,8号线二期工7座车站,应为14台三层交换机,与工程量清单数量两处不一致。请澄清:是否按工程量清单数量提报?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定数量填报。龙港站为8号线二期与19号线二期的换乘站,两条线路共用一套车站计算机系统,共用的2台车站三层交换机等设备在19号线二期工程量清单中设置。

32.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成都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表《C5-13号线一期设备报价表》127行与128行,问题描述:“3 图像处理软件”与 “3.1图像处理软件(1GPU)”开项内容一致。请澄清:3.1是否为3的分拆清单?

回复:3.1图像处理软件(1GPU)是3 图像处理软件的分拆清单,按照3.1项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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