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晟财富商业广场购物中心装饰装修EPC工程总承包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 386 号广晟万博城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商圈。购物中心建筑面积为【65995.0606】平方米,地上8层,地下2层,其配套包括购物中心指定车位(负四层机动车位392个,负二层机械车位293个)。
中标人名称:(主)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元):78804900.00
广晟财富商业广场购物中心装饰装修
EPC工程总承包
招 标 公 告
招标人: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11月
广晟财富商业广场购物中心装饰装修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晟财富商业广场购物中心装饰装修EPC工程总承包已由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2410-440113-04-01-968118)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 386 号广晟万博城
2.2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商圈。购物中心建筑面积为【65995.0606】平方米,地上8层,地下2层,其配套包括购物中心指定车位(负四层机动车位392个,负二层机械车位293个),装修改造最大单体面积约3万平方米,包括拆除、砌筑、加固、消防、空调暖通、电气、给排水、智能化、电梯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技术要求》。
2.3 计划工期:暂定273个日历天(含设计工期)。具体详见合同。
2.4 招标范围
2.4.1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2招标内容: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工程保修,办理报建、报批、包工程概预算编制、包变更预算及结算编制、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配合审计工作、项目建设阶段全过程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深化、方案估算;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如有);负责办理规划报建等报批报建工作、配合完成验收工作、施工配合服务及后续服务工作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技术要求》。
(2)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竣工图编制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完成施工其它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等。
(3)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条款要求。
(4)其它工作: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2.5前期服务机构说明
2.5.1本次招标前期服务机构为: 无 。
2.6最高投标限价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7880.49万元,其中:
(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300万元;
(2)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6743.54万元(其中包含非竞争费用:软装暂估价为 400 万元);
(3)暂列金额为836.95万元(为非竞争性费用)。
注:1.投标人未按要求报价或投标报价(含设计费报价、建安工程费报价)超过上述相应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
2.设计投标经济补偿:本工程不设投标补偿,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等)。
3.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招标人审定后方可实施。
2.7质量要求:
设计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施工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安全文明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与文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3.1.1和3.1.2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1.1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①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③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④具有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的规定,香港企业参加设计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业务满足招标资格要求的。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如单独参与设计投标,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设计部分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注:(1)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2)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同时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复印件。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3.1.2工程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工程施工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的要求设置。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1)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已取得新证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
(2)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未取得新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或通知、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中企业资质信息为准,并提供资质信息网页截图或相关证明资料。
(3)投标人未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或未按第(2)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提供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三库一平台提交申请截图或申请回执等)或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如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投标人,视为资质已失效,不通过资格审查。
(4)根据资质证书批准延续后企业方能承接相关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的原则,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尚未取得资质有效期延续核准的,招标人将核查其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情况,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中标人可依法答辩。
3.2 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应以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单位为牵头单位,联合体最多由3家单位组成,其中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确定联合体牵头单位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2.2联合体各单位均应满足招标公告对投标人合格条件的规定,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3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联合体中承担对应任务单位的正式员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得兼任。
3.2.4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接每一类工程任务(按资质标准划分)的成员单位。在资格审查环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评审指标,以联合体为准;设计部分以承接相应设计任务的单位为准。
3.2.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投标登记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时签订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都产生约束力。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须具备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2)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3)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4 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的,需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为单独投标的香港企业,需持有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3.4.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已按规定格式签署盖章《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3.4.3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委派)须具备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或从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贰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1)工作年限以大学(大学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发证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为准。允许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本项目的相应职务。满足前述内容的香港企业及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本项目要求提供本项目评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2)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4.4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3.4.5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生产考核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3.4.6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信用档案和人员在册情况应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分工对应。
对于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上传件的,平台内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上传件为依据,且投标人应及时维护相关上传件,确保各项上传件的有效性。(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484886.html)。
3.4.7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3.4.8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 月 日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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